(2015)敦林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孙作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昆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洪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军,申请人单位债权部经理。被申请人孙作明,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申请人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作明租赁合同纠纷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长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要求保全“VOLVO”EC480DL牌液压挖沟机一台(序列号270960,发动机号337091);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孙作明租赁的“VOLVO”EC480DL牌液压挖沟机一台(序列号270960,发动机号337091)。扣押(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租、赠与、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樊文生审判员 刘福春审判员 贾鲁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