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成志与大盘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湖北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湖北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某某对借款本金中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李某某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