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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东亮与张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张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8号原告王东亮,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利平,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贯东,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王东亮与被告张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邱丽芳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贯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9日,被告张贯东向原告王东亮借款66万元,后经原告王东亮多次索要,被告张贯东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6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贯东未做答辩。原告王东亮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贯东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王东亮借款66万元。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东亮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关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贯东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王东亮借款66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被告张贯东未向原告王东亮偿还过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亮与被告张贯东所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王东亮已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张贯东应当偿还借款。原告王东亮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但其不要求被告张贯东偿还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贯东偿还原告王东亮��款66万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张贯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郝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