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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惠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惠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38号院1号楼1单元3号。注册号610300200010285。法定代表人安军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爱科,男。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商务会所四楼10401号房。注册号610000100039857。被告惠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惠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顺玉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7.5元,其余30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