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世美诉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美,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朱世美,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73954975-5。法定代表人纪玉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美诉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世美以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世美负担。审判员 纪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