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杜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