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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杜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