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至正生化有限公司与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至正生化有限公司,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92号申请人江苏至正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夕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后官湖泓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士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至正生化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422795.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