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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广信与胡世俊、李荣华、项志敏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信,胡世俊,李荣华,项志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李广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一中队干警,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胡世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机要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东营市淄博路文汇花园2-201室,现住址不详。被告项志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运河路分理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金融小区37号楼1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信与被告胡世俊、李荣华、项志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信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爱娟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人民陪审员  吴学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海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