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法执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0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住渭源县。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住安定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依法在另案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渭民二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明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