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仓库与陶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仓库,陶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88号原告:李仓库,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卫东,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仓库诉被告陶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仓库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仓库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仓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李仓库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