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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云刚,王书亚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94号申请人王云刚,男,2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王书亚,女,199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云刚之女。申请人王云刚因与被申请人王书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5万元的存款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书亚在中国邮政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账号××××××××××××××××××××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若需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次日起至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前五至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银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