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与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初字第39号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鑱口镇。法定代表人:田映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彦军,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光明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于被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83元减半收取19041.5元,由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刘晓光陪审员 常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军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