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保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学柳与房金田、王春华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118号原告张学柳,男,汉族,住沾化区。被告房金田,男,汉族,住沾化区。被告王春华,女,汉族,住沾化区。原告张学柳与被告房金田、王春华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房产、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退休金、银行存款53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名下的房产、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退休金、银行存款53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