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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保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学柳与房金田、王春华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118号原告张学柳,男,汉族,住沾化区。被告房金田,男,汉族,住沾化区。被告王春华,女,汉族,住沾化区。原告张学柳与被告房金田、王春华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房产、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退休金、银行存款53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名下的房产、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退休金、银行存款53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