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藤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秦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藤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藤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燚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与藤县某某房地产公司施工方因土地纠纷在某某小区附近发生冲突。当晚,在秦某等人的组织下,秦某均、覃某德(二人已判刑)等某某组小组长通知各组村民到某某组旧小学召开村民会议。在会议上,秦某与秦某均等人均积极发言,其中秦某等人还提出要去藤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上访以及用村中集体资金作为上访经费,最后在会议上决定以藤县某某房地产公司施工方强占某某组土地为由去县政府上访,参与去县政府上访的村民,每人将得到人民币50元的“误工费”,同时要求各小组长签字去领取该村“经联社”集体资金作为活动经费,并在次日登记本组去县政府上访村民名单。次日上午9时许,梁某清(已判刑)、秦某贞(另案处理)等人撑着横幅与某某组300多名村民一起去到县政府门口处聚集。到达县政府门口后,秦某伙同秦某玮、秦某雄(二人已判刑)等人与其他某某组村民一起在现场撑横幅、起哄、叫嚣。因某某组会计冯某无法支取该村“经联社”的集体资金,秦某等人便从其承租码头应交给村集体的租金中,领取人民币27,500元交给冯某,用作分发给村民的误工费以及购买矿泉水、太阳伞等费用。后秦某均、覃某德等某某组各小组长均从冯某处领取了人民币3,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资金,作为本组村民的“误工费”。覃某德从冯某处领取人民币3,000元后,分发给该组村民李某扬等人。由于被告人秦某伙同秦某均、秦某玮、秦某雄等某某组村民一起在县政府门口聚众闹事,导致县政府门前通道被阻塞6个多小时,人员和车辆无法正常出入,严重扰乱了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与藤县某某房地产公司施工方因土地纠纷在某某小区附近发生冲突。当晚,在被告人秦某及几个年轻人的组织下,秦某均、覃某德(二人已判刑)等某某组各小组长均通知各组村民到某某小学旧址召开村民会议。在会议上,秦某均与秦某雄、秦某玮(二人已判刑)等人积极发言,其中秦某雄、秦某均等人提出到县政府上访找县政府解决,上访经费在村中集体资金支出,参与上访的村民每人补助“误工费”人民币50元,到会的各小组长均表示赞成,并签名同意。会议最后决定以藤县某某房地产公司施工方强占某某组土地为由到县政府上访,参与上访的村民每人补助人民币50元,由某某组各小组长签名同意领取该村“经联社”集体资金作为活动经费,并负责登记本组到县政府上访的村民名单。5月26日上午9时许,同案人梁某清(已判刑)与“罗某二”(另案处理)等人及某某组300多名村民撑着横幅从县城河东区去到县政府大门前聚集,后被告人秦某伙同秦某均、秦某玮、吴某平、秦某海、梁某清、吴某勇、秦某雄、覃某德、冯某光等某某组村民以藤县某某房地产公司施工方强占某某组土地为由,在县政府大门前通道上采用撑横幅、堵通道、用麦克风高呼口号、唱歌、起哄、辱骂等方式闹访,引来数百名群众围观,致使县政府大门前通道堵塞。直至当天17时许,公安民警对闹访的秦某玮等人进行处置,并对涉案物品太阳伞7把、横幅4条、特美声牌多媒体音响1台予以扣押后,通道才得以畅通。期间,被告人秦某还从其欠村集体资金的款项中拿出17,500元交给冯某,用作分发上访村民的“误工费”和购买矿泉水、太阳伞等费用。由于被告人秦某等人与其他某某组300多名村民围堵县政府大门并进行哄闹达6个多小时,致使县委、县政府的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会议无法召开,工作人员和车辆无法正常出入,严重扰乱了县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被告人秦某因本案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藤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于2014年11月17日在藤县公安局办证大厅被该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再查明,被告人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查明,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因本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同案人秦某玮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案人吴某平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案人秦某均、秦某海、秦某雄、吴某勇、覃某德、梁某清、冯某光均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的身份情况如前所列,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到案说明,证实藤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4年11月17日在藤县公安局办证大厅将被藤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的被告人秦某抓获归案。3.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藤县公安局民警在县政府门口现场扣押太阳伞7把、横幅4条、特美声牌多媒体音响1台,照片反映扣押物品的特征。4.覃某德提供的签名登记纸,证实了覃某德记录的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十二组村民于2014年5月26日到藤县人民政府门口时村民签到登记情况。5.天网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秦某等人以及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组部分村民在2014年5月26日撑横幅从藤县藤州镇河东区到河西区,后聚集到藤县人民政府大门前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6.通话清单,证实冯某、秦某均、秦某玮、覃某忠等涉案人员在2014年5月20日至30日间的手机通话记录。7.藤县藤州镇人民政府关于“5.26”事件的处理经过、藤县公安局关于“5.26”案的处警经过,证实2014年5月26日,秦某及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组几百村民在县政府门口拉横幅、撑太阳伞、利用高音喇叭喊话等进行聚集闹事,不听公安民警及政府有关人员的劝阻,造成县政府道路被阻塞长达6个多小时,严重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公安民警在现场将闹事的秦某玮、秦某海抓获。8.欧某深、梁某庆、杨某梅、梁某智、黄某军、秦某生、朱某森、曾某金、黄某才、刘某春、覃某炎关于“5.26”事件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26日,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组约几百村民聚集在藤县人民政府门口闹事,在现场拉横幅,撑太阳伞,利用高音喇叭喊话,不听劝阻,造成道路阻塞,严重影响县政府的办公秩序。9.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共产党藤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藤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26日,因被告人秦某及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组几百村民聚集在县政府门口闹事、围堵,造成藤县人民政府门口道路阻塞,导致当日梧州市督查组抽查清洁乡村工作开展情况对接会无法在县政府召开,自治区常委维稳督查组无法在县政府召开督查工作会议,同时影响了信访中心的其他群众正常来访和办事。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秦某均、秦某玮、秦某海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藤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5月27日被送往藤县拘留所。11.交易清单,证实被告人秦某开设的622700340891006****中国建设银行卡取款情况。12.本院(2004)藤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3.本院(2015)藤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因本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同案人秦某玮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案人吴某平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案人秦某均、秦某海、秦某雄、吴某勇、覃某德、梁某清、冯某光均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证人证言1.同案人秦某玮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5日,某某村村民与某某地产公司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打架,当晚,某某村村民在村中小学召开会议商量于次日到县政府上访解决此事。其中,其组队长秦某、一组队长秦某均、二组队长“展林”、十一组队长“老鸡”、十二组队长“老天”等队长到了开会,秦某、秦某均在会上还讲了要县政府帮解决问题等话,各队队长也表态同意。5月26日10时许,某某村约有200多名村民围堵在县政府门口,致使门口交通堵塞。当天,秦某、秦某均、秦某林、李某军、冯某等人也在现场,其中,吴某圣、“喃么四”、“阿七”、秦某文的女儿等人用了音响喊“还我公道”、“还我土地”、“维护村民利益,要求县政府县长给答复,开发商非法占有某某村土地”等口号,其也喊了口号,“堡垒”则带头起哄。村民还在现场拉着四条横幅、撑起太阳伞,部分村民相互发放写有口号及村民被打一事的纸张,秦某及“秦六公”搭着吊针在现场讨说法。当天下午,其用手机拍现场照片并发到微信圈上。后来,其与“堡垒”被民警带走。2.同案人吴某平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5日晚上,某某村民在某某小学开会,七个到会的正副队长在会议上均签名同意使用村“经联社”的钱作为5月26日到县政府上访的经费,凡是到县政府上访的村民都可以得到50元的误工费。次日,约200多名某某村村民去到县政府门口聚集、闹事,其在现场见到有4条横幅和旗、喇叭、音响等,并见到秦某均、“阿七”、“二傻”、“罗某二”、“阿龙”、“阿二”、“秀芳”、“五弟”等人,其中“二傻”在现场输液,“阿七”用麦克风喊话,其也用麦克风唱《社会主义好》这首歌等,“阿间”和“罗某二”在现场撑横幅。3.同案人秦某均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5日,某某组村民与某某地产公司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打架,其组参与打架的有秦某及其大哥,对方有近百人。某某组共七个队,三队队长是秦某,副队长秦某豪。5月25日晚,某某组村民在村中小学召开会议,七个生产队的正副队长除了十二队的覃某华外都参加了会议,商量如何解决此事,会上到会的正副队长均签名同意村民拿村集体基金5万元作为经费,其也签了名,其还在会上讲了要县政府帮解决问题等话,“猪狼”在会上说去县政府上访要村委补助每人50元的午餐费。5月26日,某某村约有200多名村民围堵在县政府门口,其从冯某处领了4,000元作为其组来上访村民的午餐费。4.同案人秦某海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5日,某某村村民与某某地产公司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打架事件,村民“老色”、秦某被打伤。当晚,“大吹”等人要求某某村各组队长通知村民在村里的小学开会并商量如何解决此事,其接到李某军的通知去参加了会议。5月26日,约有200多名村民围堵在县政府大门口,约有1,000人围观,致使道路堵塞。部分村民还在现场撑起4条横幅,拿来几把太阳伞、一台音响及一些矿泉水。音响是“大吹”等人拿来的,且“大吹”还用话筒在现场喊话。当天16时许,民警将村民拿来的横幅、太阳伞、音响扣押起来,其见此情形就大声喊村民来将扣押的物品拿回去时被公安民警传唤。5.同案人秦某雄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5日,某某组村民与某某的人打架后,其向在场的队长秦某林提出要开会讨论如何解决,其他队长与十几个在场村民也赞成,于是,由各队长通知村民晚上来开会。当晚开会时各个队的正副队长均到会,其最先发言并提出次日去阻止某某开发商施工以及到县政府要求解决问题,一队长秦某均、四队长“亚容”在会上也发言同意。其听到秦某均、秦某荣、四队队长说次日9点集中到旧中某某电厂,再去某某和县政府。5月26日10时许,某某组约200多名村民去到县政府大门口处聚集、闹事,其见到队长秦某均、秦某林、秦某、“亚容”、五组、十一组、十二组的队长,陈某贤、秦某荣、“海夫”、“大吹”、“豆豉”、“喃么四”、冯某的老婆等人也在现场,村民撑有4条横幅,“二傻”和“海夫”在现场打吊针输液。其将音响从车上搬下来,“喃么四”用音响唱歌,“大吹”使用麦克风喊话,“豆豉”用音响放《社会主义好》等歌曲,“堡垒”在现场起哄。其还和“海夫”叫了冯某给钱去买矿泉水给村民喝,当天下午6时才离开。村民围堵县政府大门口导致政府车辆出入困难,影响交通秩序,同时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6.同案人吴某勇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6日,某某组约200多名村民去到县政府大门口聚集、闹事,有几百名群众围观,致车辆无法出入县政府,对县政府的形象有很大的影响。其见到“老牙”、“罗孖”、“堡垒”、“大吹”、“土匪”、“二傻”、“喃么四”、“展林”在现场。“土匪”、秦某(外号“二傻”)在县政府大门前输液,还有村民撑横幅、起哄,现场周围也有几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导致县政府大门通道堵塞。当时,其见到“老牙”用麦克风喊话,“喃么四”也用麦克风喊了很多政府无能之类的话,其也跟着起哄,其他村民见其起哄后也跟着起哄,其还对现场的公安喊“有力不去打越南,给枪我去打日本”等。后来,其在现场看管太阳伞、音响设备,并将手机放在麦克风旁边,利用音响播放音乐给村民听。7.同案人覃某德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5日,某某村民与某某的人打架后,李某军打电话叫其通知十二组各户于晚上9时在村小学旧址开会,其便按要求通知各户。当晚开会时,秦某均及各生产队正副队长都来了,“猪狼”、“二傻”、“大眼”等年轻人起哄要求村里出钱作为次日活动经费,后各个生产队长均签名同意,其也签名同意。5月26日,某某组约200多名村民去到县政府大门口处聚集,唐某连、覃某莲在现场撑横幅,“二傻”在县政府大门前输液,“喃么四”、“大吹”、“阿七”等人使用话筒喊话,其买了登记簿登记当天到场的村民,并从冯某处领取3,000元用作发给村民的误工费,其组共有50人登记了,但其仅分发了10多人的误工费。其还听说秦某海(“堡垒”)和“大吹”在现场起哄时被公安民警抓了。8.同案人梁某清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6日,其听说某某组村民去县政府讨说法,于是在当天10时许,其就和“喜莲”、秦某甲、秦某及某某组约200多名村民去到县政府大门口聚集,并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致使县政府大门前的通道被堵。村民还要求县政府对某某方打伤村民一事作出处理和解释,其中,有些村民用扩音器大声讲话、起哄、唱歌,在现场村民还撑起几把太阳伞,秦某在县政府大门口输液。其和“喜莲”在县政府门口撑横幅,其还指着公安民警骂了一阵,当天13时许,其就离开现场回家。9.同案人冯某光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6日10时许,某某组几百名村民去到县政府大门口聚集,其见到秦某均队长、“二傻”等两个年轻人坐在县政府门口处输液,“龙师长”及几名妇女在撑横幅,并将横幅、音箱及太阳伞放置在县政府门口,不让车辆及政府工作人员进出。有一个年轻人在现场用话筒喊“还我公道”、“彻查真凶”、“无良房地产商强占土地”等话,其他村民跟着起哄跺脚,其本人也在现场跟村民起哄拍手跺脚、造声势。后来,其也拿过现场的话筒。15时许,其就离开现场,但很多村民直到18时许才离开。10.冯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5日,某某村民与某某的人打架后,当晚,某某村民在某某村旧小学校园内开会。次日,有约200多名某某村村民在藤县人民政府门口聚集、闹事,其中,梁某清和“罗某二”在县政府门前撑横幅、哄闹等,秦某坐在县政府门口输液,秦某海(“堡垒”)拿着话筒在县政府门口处喊话、起哄,“猪狼”、冯某光、吴某勇和“喃么四”都分别拿了话筒喊话。其将秦某和秦某豪交来的27,500元分发给各组组长,作为参与闹事村民的误工费;当时,其在秦某要求下给了秦某1000元作为医药费,“猪狼”还让其拿了人民币1,000元钱用来买矿泉水。其听村民说是“猪狼”、秦某均、秦某玮、秦某海、覃某德、吴某勇、“喃么四”、覃某忠、秦某甲、秦某、秦某豪等人发动村民上访,并决定分发补助经费给上访村民。11.覃某忠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5日晚某某七组村民在某某旧小学校园内开会,是“大吹”、秦某等人叫村民到县政府门口集会、拉横幅、喊口号、放音响等,以给县长、县政府施压,还提出用生产队所剩的资金来给上访村民去买水,其与其他队长就表态,这笔钱要村委会批准才能使用,后来村会计冯某去办理申请时被拒绝;5月26日,某某村约200多名村民去到县政府门口聚集,并在现场撑横幅、喊口号、放音响等,其见到队长秦某均、秦某林,秦某在现场输液。当天,某某村各组生产队长还到冯某处领钱发给各组上访的村民,其作为某某四组队长也领到了人民币3,000元,但没有分发给上访的村民。12.秦某贞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10时许,某某村几百名村民聚集在县政府门口围堵县政府,其在现场见到4条横幅,还见到组长“二傻”在输液,秦某均、冯某、李某军等人、还有一些妇女聚集在县政府门口。当时村民还将扩音器、音响、雨伞等物品放在县政府门口处,其和“阿间”撑一条横幅,黄某芳和陶某荣撑另一条,村民在县政府门口起哄、喊口号、唱歌等,“亚炮”拿话筒。13.秦某荣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5日晚上,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在村中小学校园内开会,其与陈某贤也去了。会上,村民主要讨论伏虎山地界问题及村民被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打伤、村民的摩托车被打烂如何解决的问题。会上,其劝大家不要冲动,要妥善解决。5月26日,某某组村民到了县政府门口处聚集,还有村民撑横幅、拿话筒喊话,致使县政府的交通阻塞,车辆无法出入,现场秩序混乱。14.陈某贤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5日晚,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在某某小学旧址开会,其和秦某林等100多名村民参加。当晚,村干部秦某荣讲到了某某组与某某的界址问题。其还听到一个叫“猪狼”的人讲“村里的人被某某的人打,明天统一到县政府”的话。其估计是“猪狼”组织这次会议的。15.凌某琼、李某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10时许,某某村有三四百名村民围着县政府门口,其中一些村民拉横幅,一些村民放高音音响、喊话、围堵政府门口,致使县政府车辆无法出入,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和银行正常营业,且凌某琼店铺当天没有生意。听说是因某某村民被打伤和土地被占了,故村民向县政府施压。当天,其见有三轮车两次给村民送水,现场有警察在维护秩序。16.秦某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5日晚,其参加了村里几个年轻人组织的某某组村民会议,秦某均等5个组长也参加了,当晚,是冯某通知其开会的,其通知了冯某光等人参加。会上各组长均签名同意拿“经联社”的2万元钱作为阻止某某开工的经费等,其中每个到场的村民签名后可得50元。次日,某某村约300名村民去到县政府门口聚集、闹事,梁某清等人撑四条横幅在县政府门前通道处,现场还有些年轻人用音响喊话起哄等,并撑有太阳伞,经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劝说,村民仍不肯离开,在民警收横幅时与村民发生了冲突。围堵县政府时,其见到秦某均、覃某德、秦某等7个组的组长均在现场,冯某也在现场。17.秦某飞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5日下午1时许,其得知某某组村民与某某的工人打架,在其赶到现场时只见现场有钩机在勾水塘里的两辆摩托车。下午5时,其接到晚上9时到旧某某小学开会的通知。当晚有1,000多人在旧某某小学开会,主要讨论了要求某某勾好界址、赔偿损失等问题,现场有人在起哄要求各队长去签字领钱作为经费,其作为十一组队长因害怕得罪村民便签名同意。5月26日11时许,其去到县政府门口时见到400多村民围在县政府门口撑着几条横幅、几把太阳伞,县政府门口的交通已经堵塞,秩序很混乱。到中午时,其在县政府门口诉求中心从冯某手领了人民币3,000元,但没有分发给村民。18.李某强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10时许,冯某、李某军到村委申请领取“经联社”中的5万元,申请书写“我某某村要领取经联社5万元,作为村民的误工费用”。因村支书不同意支取,故其没有同意盖章,后来,其才得知该笔费用是欲作为到县政府闹事人员的误工费。19.冯某忠的证言,证实其从其父亲冯某的裤袋里找到购买1,000元“中飘”矿泉水的两张票据,票据背面写有“吴某贤”字样。20.李某扬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其到了县政府门口上访向政府讨说法,并到十二组组长覃某德处签到。其听村中开会的人说去县政府讨说法的村民有50元误工补助,于是其在覃某德处购买猪肉时买了50元的猪肉作为误工费。21.蒙某贵、龚某维、周某全、陈某为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上午10许至下午6时许,藤县藤州镇某某村某某组的几百名村民聚集到县政府门口拉横幅、放音响、拿话筒喊话、起哄,致使车辆无法出入政府,办公受阻,严重影响县政府的办公秩序,经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劝说仍不愿离开的事实。(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中心位于藤县藤州镇登俊路50号藤县人民政府大门口,照片反映了现场的状况;勘查中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秦某等人在围堵县政府大门口时所使用的横幅、便携式音响、太阳伞进行扣押,并拍照。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从冯某家中搜出记录“某某村民到县政府上访误工费”字样的纸张一张,记录各组组长签名领款、支1,000元购雨伞的情况,购买矿泉水“中飘”的收款收据二张。上述纸张、收据均由藤县公安局依法扣押。3.辨认笔录(1)秦某玮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秦某玮能辨认出5月26日在县政府门口的秦某均(“老立”)、“二傻”(秦某)、“秦志军”(李某军)、“堡垒”(秦某海)、冯某、秦某林、二组队长、覃某忠、“老天”(覃某德)、“猪狼”(秦某雄)、当时,在太阳伞下喇叭旁边的“亚七”(冯某光)、撑横幅的“罗某二”(秦某贞)、用喇叭喊口号的“喃么四”(吴某平)。(2)吴某平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吴某平能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到县政府门口通道处围堵政府门口的村民“二傻”(秦某)、“阿七”(冯某光)、冯某、“罗某二”(秦某贞)、“阿间”(梁某清)、“亚容”(覃某忠)、“猪肉佬”(覃某德)、秦某雄,吴某勇、“大吹”(秦某玮)、撑横幅的“罗某二”(秦某贞)。(3)秦某均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秦某均能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和其在藤县人民政府门口闹事的某某村民“老色”(秦某甲),在县政府门口打吊针输液的秦某,在县政府门口的秦某贞、“喃么四”(吴某平)、秦某林、李某军、秦某海、“大吹”(秦某玮)、“阿七”(冯某光)、吴某勇、冯某、覃某忠,在县政府撑横幅的“阿间”(梁某清),主持2014年5月25日晚会议及在会上最先发言的“猪狼”(秦某雄),参加25日晚村民大会和参加26日去政府上访的某某村十二组组长“老天”(覃某德)。(4)秦某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秦某海能辨认出“老队”(秦某均)、5月26日在县政府门口出现的“大吹”(秦某玮)、冯某、“喃么四”(吴某平)。(5)秦某雄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秦某雄能辨认出2014年5月25日在某某被打断手的“亚六”(秦某六)、当晚到会的“屎斗”(秦某乙),5月26日在县政府门口的“亚容”(覃某忠)、“堡垒”(秦某海)、姓冯的“阿七”(冯某光)、“罗某二”(秦某贞)、某某一组组长“老立”(秦某均)、某某三组组长“二傻”(秦某)、到了县政府的妇女梁某清、“鸡三”(秦某森)、用音响放歌的“豆豉”又名“大眼”(吴某勇)、用话筒唱歌的“喃么四”(吴某平)、在县政府拿话筒喊话的秦某玮,给钱“海夫”买矿泉水的冯某、5月26日拉运矿泉水到县政府门口的“海夫”(吴某贤)、到了县政府的“老天爷”(覃某德)。(6)吴某勇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吴某勇能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到县政府上访的某某村民秦某林、“罗立”(秦某均)、“老色”(秦某甲)、“堡垒”(秦某海)、“大吹”(秦某玮)、“喃么四”(吴某平)、“二傻”(秦某)、冯某光、冯某、覃某忠、“猪狼”(秦某雄)、“老天”(覃某德)、秦某贞、梁某清。(7)覃某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覃某德能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聚集在县政府门口闹事的“猪狼”(秦某雄)、“喃么四”(吴某平)、“二傻”(秦某)、“大吹”(秦某玮)、“阿七”(冯某光)、拉横幅的唐某连、覃某莲。(8)梁某清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梁某清能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门口通道的某某村民“喜莲”(覃某莲)、秦某甲、秦某、秦某均、“亚容”(覃某忠)、秦某贞、“喃么四”(吴某平)、冯某、秦某海、“老天”(覃某德)。(9)冯某光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冯某光能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到县政府上访的“二傻”(秦某)、“罗某二”(秦某贞)、“大吹”(秦某玮)、“堡垒”(秦某海)、冯某、秦某均、“大眼”(吴某勇)、“喃么四”(吴某平)、“罗撩”(覃某忠)、“猪狼”(秦某雄)、“猪肉佬”(覃某德)。(10)秦某贞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秦某贞能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大门口聚集围堵的某某村民“二傻”(秦某)、秦某均、“喃么四”(吴某平)、“老天”(覃某德)、秦某林、秦某良、秦某豪、秦某源、秦某雄、冯某、李某军、周某英,与其在县政府门口拉横幅的“阿间”(梁某清)。(11)覃某忠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覃某忠能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到县政府上访的冯某、秦某、覃某德,“老色”(秦某甲)、秦某均、冯某光、秦某贞、“堡垒”(秦某海),到县政府上访并撑了横幅的覃某莲、梁某清,到县政府上访时拿吊针输液的秦某,到县政府上访时拿话筒讲话的“喃么四”(吴某平)、“大吹”(秦某玮),到县政府上访时交给其3,000元的冯某。(12)冯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冯某能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门口打吊液的秦某,到县政府大门口的秦某均、秦某林、李某军、“大吹”(秦某玮)、秦某海、秦某贞、吴某勇、覃某忠、冯某光,在县政府门口拉横幅的梁某清,在县政府门口从其手领3,000元经费的“老天”(覃某德)、拿1,000元买矿泉水的“猪狼”(秦某雄),在县政府门前交10,000元给其分发给各组的某某三组副组长秦某豪。4.视频截图指认材料(1)秦某能从视频截图中指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大门口撑输液瓶输液的其本人及“老鸡”。(2)秦某玮能从视频截图中指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大门口用话筒喊话的其本人,当天在县政府门口撑横幅的“罗某二”(秦某贞)、“阿间”(梁某清),在县政府门口输液的“二傻”(秦某)、在县政府门口的冯某、“堡垒”(秦某海)。(3)吴某平能从视频截图中指认出2014年5月26日截图中撑横幅的“阿间”(梁某清)、当天到县政府上访的“阿七”(冯某光)、“亚二”(秦某贞)、“二傻”(秦某)、当天到县政府门口的“堡垒”(秦某海)、坐在音响旁边的吴某勇、当天在县政府门口撑横幅的“罗某二”(秦某贞)、四队队长“亚容”(覃某忠)。(4)秦某均能从视频截图中指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政府大门口的“猪狼”(秦某雄)、在县政府门口撑横幅的“罗某二”(秦某贞)、“阿间”(梁某清),在政府门口的秦某、冯某、“堡垒”(秦某海)、在政府门口拿话筒喊话的“大吹”(秦某玮)。(5)秦某海能从视频截图中指认出2014年5月26日聚集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其本人。(6)秦某雄能从视频截图中指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时的其本人、“老牙”、“海夫”(吴某贤)、在县政府大门口拿话筒喊话的秦某玮、坐在音响旁边的“大眼”(吴某勇)、5月26日在县政府大门前输液的秦某、撑横幅的“罗某二”(秦某贞)、“铺儿婆”(梁某清),在县政府门口的“亚容”(覃某忠)、“堡垒”(秦某海)。(7)梁某清能从视频截图中指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大门口撑横幅的其本人、当天在县政府门口输液的“二傻”(秦某)、当天在县政府门口的秦某海、“亚容”(覃某忠)、“罗某二”(秦某贞)。(8)吴某勇能从视频截图中指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大门口拿话筒的其本人、三队队长“二傻”(秦某)、“土匪”、“罗孖”,当天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冯某、在县政府门口喊话起哄的“堡垒”(秦某海)、“猪狼”(秦某雄)、在县政府大门口拿话筒的“大吹”(秦某玮)。(9)秦某贞能从视频截图中指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大门口撑着横幅的其本人、撑横幅的“阿间”(梁某清)、在县政府大门口输液的“二傻”(秦某)、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堡垒”(秦某海)。(10)覃某忠能从“天网”截图中辨认出2014年5月26日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冯某、“大吹”(秦某玮)、“堡垒”(秦某海)、秦某、冯某的妻子(梁某清)、秦某贞、“大眼”(吴某勇)及其本人。(11)冯某能从截图照片中辨认出其本人、“堡垒”(秦某海)、“大吹”(秦某玮)、“罗某二”(秦某贞)、秦某、“阿间”(梁某清)。(四)2014年5月26日藤县人民政府门口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秦某等人当天在县政府参与扰乱秩序的情况。(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25日,其及某某组村民被某某的施工人员打伤后,其与村民提出到村小学旧址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解决办法,其在当晚也参加了会议,并就某某村某某组与某某的地界争议等问题发表了通过到县政府上访来解决等意见,并签名同意由村“经联社”支取五万元作为经费。5月26日10时许,其和“老鸡”撑着输液瓶去到县政府大门口前,并与某某组村民在县政府大门口前采用撑横幅、撑太阳伞、用高音喇叭喊口号等方式向县政府讨说法,将县政府大门通道堵塞起来,影响了县政府的办公秩序。期间,其还交给冯某17,500元,作为分发村民误工等费用。上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客观地证明了本案的案发事实经过,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均有共同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主动参加并起主要作用,是积极参加者,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秦某具有犯罪前科的情节,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已予以考虑。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上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二、扣押的涉案物品太阳伞7把、横幅4条、特美声牌多媒体音响1台,由藤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植彬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岳贻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温云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