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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诉柳某某、张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柳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张某甲,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张某乙,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某丙,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柳某某,女,193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柳某某、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甲、张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