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易建辉与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建辉,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易建辉,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范静,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建辉诉被告株洲市建工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建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建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人民陪审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