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甲与被告戴某甲,李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19号原告殷某甲,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戴某甲,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某甲,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甲与被告戴某甲、李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甲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殷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