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5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赵礼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