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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5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赵礼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