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邑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宇浩与王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宇浩,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叶宇浩,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燕,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保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燕所有的位于大邑县****号的住房一套【保管号:权00***6号】。现因申请人叶宇浩与被执行人王燕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燕所有的位于大邑县*****号的住房一套【保管号:权00***6号】的查封。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绍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