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与陈健良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中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郑xx,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彭x,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科员。被执行人陈健良,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陈健良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粤穗南交罚(2014)NS20140923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作出的粤穗南交罚(2014)NS201409230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对被执行人陈健良作出的粤穗南交罚(2014)NS2014092300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穗南交罚(2014)NS20140923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健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广钧审 判 员 郭汉彬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