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慧玲与被告邱国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玲,邱国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瓯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吴慧玲,女,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邱国强,男,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吴慧玲与被告邱国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建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慧玲诉称,原、被告2009年12月经亲戚介绍认识,2010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5月原告曾向建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至今原、被告依然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邱国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于2010年8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和,无法沟通,加之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所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5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4)瓯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因性格不和,无法沟通而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5月14日,原告以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2014年7月28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原、被告仍不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亦未共同生活,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慧玲与被告邱国强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吴慧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翁晓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