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XX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XX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熊伟,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XX斌,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XX斌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院12号楼3单元12层25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11010978**)。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霄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旭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