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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行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市绮峰服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闪兴特种鱼类养殖技术研究所、被执行人林开荣、被执行人苏玉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绮峰服装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闪兴特种鱼类养殖技术研究所,林开荣,苏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绮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郭秀平,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闪兴特种鱼类养殖技术研究所被执行人林开荣,男,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苏玉香,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杭执行员  陈勇执行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