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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犍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赵帮友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犍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帮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犍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帮友,男,生于1974年7月4日(身份证号:511123197407041174),汉族,农民,住犍为县双溪乡楠木村3组。犍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移送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帮友应当退赔诈骗所得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赵帮友以陈兴名义在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路桥分理处(账号为:6214571381002248650)的账户存款3000元,现已退赔。为此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被告人赵帮友诈骗唐贤平所得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被告人赵帮友诈骗唐贤平所得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