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1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6号。代表人修丽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道清,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涛,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龚涛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人民币1107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余款未能履行。对于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第三人龚晓明、龚秀娟对上述款项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未履行部分款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