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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阅诗盗窃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阅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51号罪犯陈阅诗。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阅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罪犯陈阅诗于2009年3月6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美兰监狱以罪犯陈阅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阅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阅诗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陈阅诗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机关已扣减其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阅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另,原判处罪犯陈阅诗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虽已达到罚金总额的10%,但数额较少,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执行机关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的基础上再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阅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