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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韩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