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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罗某,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高平,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晏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高平,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1年,我与被告经被告张某甲堂姐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关系不好,被告向我父母承认错误后,我与被告于1992年10月4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于1993年5月13日生育长子张某乙,后生育次女张某丙(系未成年人)。婚后,因被告性格粗暴,长期赌博,不管子女,不尽家庭义务,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2月,被告将我头发剪掉,2014年6月18日,被告将我推进开水锅里烫伤,我无法忍受被告的折磨,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丙随我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恋爱时间、结婚时间、生育小孩情况属实,但我很少打牌,更谈不上赌博。2014年,我将原告头发剪短,致使原告身体烫伤属实,但属意外,我不是故意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10月4日登记结婚,1993年5月13日生育长子张某乙,后生育次女张某丙。2014年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的头发剪掉,同年6月18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推进锅里,导致原告被开水烫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张某丙随其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路砖混结构住房及门市一套,该房系张某甲于2009年10月23日购买所得,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原告自认其有存款5万元,被告自认其有存款4万元。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举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照片、房产证等相关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好,婚前了解不够,草率成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生育了两个子女,但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14年2月,被告趁原告熟睡之际将原告头发剪掉,同年6月18日,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将原告推进开水锅里烫伤,原告对被告产生了恐惧,有严重的心里阴影,夫妻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请求小孩张某丙随其生活,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应负担小孩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过高,本院结合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婚生女张某丙随原告生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住房判归原告所有将对原告及女儿今后的生活更加方便,门市归被告所有。另原告手中持有的存款50000元及被告手中持有的存款40000元分别归各自所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张某丙随原告罗某生活,被告张某甲从2015年5月起每月负担张某丙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路砖混结构住房一套及原告罗某持有的存款50000元归原告罗某所有,门市一间及被告张某甲持有的存款40000元归被告张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温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