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源渠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卫海勇,夏天婵,王彦,辛志坚,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源渠商贸有限公司,陈开富,陈春来,黄天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85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黎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卫海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夏天婵,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彦,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辛志坚,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源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区。被告陈开富,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春来,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天丽,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源渠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天丽,陈开富,陈春来,卫海勇,辛志坚,夏天婵,王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