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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永哲诉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哲,马文山,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李永哲,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全胜,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山,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经理,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住所地永吉县北大湖镇街内24-1-5-19。负责人:马文山,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保定路商住楼4-3-1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哲诉被告马文山、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哲于2015年5月6日以与被告马文山、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湖分公司、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原告李永哲负担。审 判 长  胡玉芳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