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建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849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被执行人张建波,无业。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张建波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作出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对被执行人张建波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移送执行部门确定的受害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部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