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池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池某某,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某在本案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丰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