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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池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池某某,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某在本案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丰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