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吴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XX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