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吴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XX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