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彭素侠与秦克敏、凤台县久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素侠,秦克敏,凤台县久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许臣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09号原告:彭素侠,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邓奇,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系彭素侠的丈夫。委托代理人:梁长涛,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系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双油坊村委会推荐。被告:秦克敏,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慧,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系秦克敏女儿。被告:凤台县久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许臣洋,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柳丰收,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必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唐扬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素侠与被告秦克敏、凤台县久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许臣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凤台县久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素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凤台县久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素侠撤回对被告凤台县久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