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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薛某甲、薛某乙等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男,生于1951年8月1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薛某乙,女,生于1953年9月27日,汉族,东风汽车公司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薛某丙,女,生于1957年7月11日,汉族,丹江口市人事局干部。申请执行人:薛某丁,男,生于1959年9月21日,汉族,东风汽车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薛某戊,男,生于1963年1月24日,汉族,东风汽车公司党校员工。被执行人:刘某,女,生于1942年10月2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申请执行刘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查证被执行人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