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仁化县。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75年8月31日出生,住仁化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