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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仁化县。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75年8月31日出生,住仁化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