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宝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亿宝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澳华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宝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崔庆忠。被执行人东莞澳华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郑文婷。申请执行人根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4)D121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受理后作出(2015)东中法执字第24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东三法执字第983号。因被执行人东莞澳华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澳华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3309.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汝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