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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彦玲申请执行刘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玲,刘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陈彦玲,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刘学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7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受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陈彦玲与刘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陈彦玲债权受偿额为90000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9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学林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彦玲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金中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