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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楼晓峰、蒋国城与蒋国城、许巧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晓峰,蒋国城,许巧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948号原告:楼晓峰。委托代理人:陈文元,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城。被告:许巧悦。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晓峰与被告蒋国城、许巧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晓峰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