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合义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贸易发展总公司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义,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贸易发展总公司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张合义,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贸易发展总公司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合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贸易发展总公司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贸易发展总公司房地产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15年5月5日到青岛市崂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合义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