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家龙申请执行侯安勇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龙,侯安勇,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501-3号申请执行人何家龙。被执行人侯安勇。被执行人马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安勇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分社(账号/卡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安勇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分社(账号/卡号:)存款予以额度冻结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中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