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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渭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费芳芳与蔡庆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164号原告费某某,女,1981年6月23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蔡某某,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郑继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毕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