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艳秋与齐建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秋,齐建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李艳秋,女,汉族,1952年9月15日生,住本县城关镇健康路东段***号。被告齐建民,男,汉族,1955年7月6日生,住本县城关镇健康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秋诉被告齐建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艳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艳秋负担。审判员 赵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