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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吝天才与曹福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天才,曹福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41号原告吝天才,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蔡华刚(特别代理),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福超,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兰(一般代理),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吝天才诉被告曹福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吝天才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吝天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天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吝天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之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若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