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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林坡与张淑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坡,张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坡。被执行人张淑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坡与被执行人张淑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淑连已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859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仝西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