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家升与被告李兴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升,李兴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54-2号原告陈家升,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茂,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兴强,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升与被告李兴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升表示被告李兴强的态度有所好转,认为已无诉讼必要,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家升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陈宝珍人民陪审员 章仁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