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陈士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陈士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701号被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新。委托代理人:沙亮亮,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士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士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