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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谢文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文龙,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现住广西柳州市,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莉,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文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谢文龙在柳江县新兴农场紫域白莲国际城小区6栋102-108号门面“纯色休闲酒吧”内,因琐事与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相互打斗,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谢某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卡刀将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腹部等部位,将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右胸等部位刺伤,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等人将谢文龙头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谢文龙本次受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次受伤程度达重伤二级,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次受伤程度达轻微伤。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文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上述指挥,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被告人谢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所定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所定的罪名没有异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谢文龙在柳江县新兴农场紫域白莲国际城小区6栋102-108号门面“纯色休闲酒吧”内,因琐事与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先用拳头打被告人的头部,继而发展为相互打斗。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谢某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用随身携带的卡刀剌戳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将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腹部刺伤,致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结肠脾曲破裂,颈部皮肤裂伤,胸壁闭合性损伤,右环指裂伤。将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右胸刺伤,致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右胸壁裂伤。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则用酒吧的板凳敲打谢文龙,致谢文龙多处头皮裂伤,右第五掌骨骨折。经鉴定,谢文龙本次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次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次受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谢文龙与被害人韦某1、韦某2达成合解协议:谢文龙的伤自行支付医疗费,谢文龙赔偿韦某1、韦某2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16888元,双方互相谅解对方。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害人韦某1、韦某2的供述证实。谢文龙与韦某1发生争执,韦某1先用拳头打谢文龙,继而谢文龙与韦某1、韦某2发生打斗,谢文龙用随身携带的卡刀剌戳韦某1、韦某2,韦某1、韦某2则用酒吧的板凳敲打谢文龙,韦某1被剌伤腹部,韦某2剌伤胸部,谢文龙被他们打伤头部。二、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4年9月5日23:20左右,其看见“光头”(即谢文龙)手持一把刀捅了“文哥”(即韦某1),文哥把光头推出来,并用凳子打光头,其他几个人用凳子打光头,打了三分钟这样就不打了。我问他们伤了没有?文哥掀起衣服,腹部有一摊血。三、现场勘查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柳江县新兴农场紫域白莲国际城小区6栋102-108号门面纯色休闲酒吧大厅内,现场桌椅、板凳东倒西歪,靠近前门吧台有在量血迹。与被告人谢文龙及被害人韦某1、韦某2指认的现场一致。四、物证、书证1、当庭出示卡刀照片。被告人谢文龙看后确认是其剌伤韦某1、韦某2的作案工具。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文龙自动到公案机关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文龙作案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谢文龙与被害人韦某1、韦某2达成合解协议:1、谢文龙的伤自行支付医疗费,2、谢文龙赔偿韦某1、韦某2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16888元,双方互相谅解对方。五、鉴定意见证实。谢文龙本次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韦某1本次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韦某2本次受伤程度为轻微伤。六、被告人谢文龙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在柳江县新兴农场紫域白莲国际城小区6栋102-108号门面“纯色休闲酒吧”内,因琐事与韦某1、韦某2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发展为相互打斗,其用随身携带的卡刀剌戳韦某1、韦某2,韦某1、韦某2则用酒吧的板凳敲打其,。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卡刀一把,依法收缴,由扣押单位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修海人民陪审员  韦 英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韦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