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寒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寒,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233号原告韩寒。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三环东路5号。诉讼代表人朱传平,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寒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寒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川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