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郑绪明与颜永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绪明,颜永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73号原告郑绪明。委托代理人孟公严,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超群,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绪明与被告颜永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绪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绪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此款已由郑绪明预交),由郑绪明负担。审判员 雷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彦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