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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郑绪明与颜永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绪明,颜永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73号原告郑绪明。委托代理人孟公严,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超群,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绪明与被告颜永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绪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绪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此款已由郑绪明预交),由郑绪明负担。审判员  雷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彦霖 百度搜索“”